首 页| 机构简介| 组织机构| 领导机构| 管理章程| 媒体报道| 市场管理中心| 中国五行文化研究院|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联系我们  | 专家委员会 |
  公 告| 最新动态| 资料下载| 医疗政策| 药品政策| 保健政策| 项目管理中心| 协作体系服务中心 | 医药文化杂志社 | 医道生活网 | 委员会成员 |
>首页 -> 药品政策

 

 

药监局加速药监新政:建立统一药品身份证

 

FDA发布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新版《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实施

 

我国即将实施18项强制性医药卫生行业标准

 

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大会发表《北京宣言》

 

药品新标准带来医药股相对估值优势

 

药监局明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药监局:药品召回制将于近期上网征求意见

 

国家药监局将举办 “2007 医药知识产权论坛 ”

 

卫生部强烈要求废除 “ 以药养医 ”

 

处方药零售不开架 药品非药品须分区

 

我国药监部门将会强化药品经营准入管理

 

GMP 新标准出台,企业药品安全意识成关键

 

中药审评的补充规定》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新药证书将只颁给创新药

 

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

 

国家药监局规定:保健品名称禁用绝对化语言

 

卫生部发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SFDA :我国已建立四级药品执法监督体系

 

药监局 : 我国已建立四级药品监督体系

 

国家食品药品安全 “ 十一五 ” 规划

 

 

 

 

                

   (摘自人民网 07 6 25 高效、速效、第几代 等虚假、

 

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不能出现在保健食品的名称中。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

 

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 试行 ) 》,对保健食品命名、品牌名和通用

 

名的一般要求,品牌名和通用名的特殊要求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保健食品名

 

称的科学、准确。

 

  在保健食品一般命名要求中,试行办法规定,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

 

该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

 

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需要标注颜色

 

、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