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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07
年 7
月 9
日
)
药品 监督管理
局发布了《 关于对定点
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的通知
》
(
国食药监注 [ 2
007]383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发
〔
2 006 〕
10 号)精神,国家局公布了第一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
用药的品种和企业名单。为做好对定点生产 药品
的监管工作,决定对定点
生产的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实行统一标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
定点 生产企业
必须到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定点生
产产品标识的登记或备案工作。
二
、
定点 生产企业
应将 “
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
” 字样、
定点标识图形 ,
以及全国统一销售价印制在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
产品的最小包装盒和标签的右下角。其文字不大于药品通用名字体大小
, 定
点标识大小不超过标签宽度的 1 / 2
。
“
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
” 的文字使用深蓝色黑体字
,
产品
的定点标识图形使用天蓝色 ,
“ 全国统一零售价
” 和具体价格数字使用黑
色的黑体字。
三
、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生产
、
销售
、
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
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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