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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搜狐
2007 年
9 月
29 日)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新《办法》)将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为做好新《办法》的
贯彻实施,保证新旧《办法》的顺利过渡和衔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新《办
法》及其相关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药品注册监管措施,切实保证
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维护公众健康。
2007
年 10
月 1
日前已经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品种,其临床试
验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临床试验的要求和《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的内容进行。临床试验结束后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申报生产。
2007
年 10
月 1
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
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
中心已经完成技术审评送达药品注册司的,由药品注册司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
现场检查,并告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申请人自收到
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
心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
到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后,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
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同时抽取 1
批药品,送负责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
验所检验。
2007
年 10
月 1
日前受理的申请生产的治疗类大容量化药注射剂、中药注
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尚未完成技术审评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新《办法》
的要求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上述品种的检验费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统一支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现场检查和药品抽验结果决
定是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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