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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晚报2008年3月21日)本报讯
(记者厉秀昀)《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
计划》已印发,其中,中医药法被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此外还有4件法律、6件
行政法规、30件部门规章列入立法计划。除中医药法外的4件法律分别为精神卫
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初级卫生保健法。6件行政法规分别
为护士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
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营养改善条例、放射损伤防治条例。30件部门规章包括卫
生部非法人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业务主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暂
行办法,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办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管理办法,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鉴
定管理办法(修订),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修订),核事故
医学应急管理规定(修订),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修订),职业健康
监护管理办法(修订),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
法(修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修订),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办法,戒毒医疗
服务管理办法,急救中心(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单采血浆
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护士执业资格
考试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管理规定,性病预
防控制管理办法,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医学教育临床实
践的暂行规定,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卫生新技术评估与管理
办法。 |